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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8月5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生意以电传方法达到协议,依据协议,卖方发出了现已签署的“售货供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本钱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曾经,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行吊销的、可切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8月20日,卖方收到了通过买方签字的供认书,但买方将供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送条款。9月2日,卖方收到了通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供认书相符,但信用证品种与价格条款等却与供认书原有规则存在严重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供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送条款。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尔后,两边未能就供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到共同,导致此合同不能实行,两边因而产生争议。问题:
1.本案争议焦点是供认书经买方私行修改后是否建立及供认书与信用证的联系,涉及到涉外经济合同的供认缔结问题。依据咱们国家《涉外经济合同》规则;“一方当事人要求签定供认书的,签定供认书时,方为合同建立。也就是说,两边当事人选用函件、电报电传方法达到协议后,假如一方在要约或许诺中提出了签定供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便两边现已以要约与许诺的方法洽谈共同,合同仍未建立,只要在一方将供认书邮递对方交流签字后,合同才建立。从本质上讲,这种供认行为是一种依据约好而为的要式的许诺。实践中,供认书不能改动交游函电的内容,供认书的答复应在两边约好的期间内作出。本案中买方事前未与卖方洽谈而单方面修改了供认书的内容,导致生意合同建立,是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
2.在本案中,还涉及到信用证问题,信用证是银行依据买方的恳求,开给卖方的一种银行确保付出货款的书面凭据。在信用证准则下,买方须实行的对汇票付汇的职责搬运给了银行,然后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通过操控单据达到了操控买方按合同交款的意图,缓解了两边互不信赖的对立。信用证是从属于出售合同的,在供认缔结涉外经济合同的情况下,因为供认书是作为正式的简略的书面合同。故而只要通过两边供认的供认书有用建立,才干谈得上依据主合同而开立信用证这种付出方法的有用与否。在本案中,生意合同没有建立,卖方单方面退回信用证并不是毁约行为。因为买方单方面修改了供认书的内容,开立了不符合供认书内容的信用证,故该信用证无效,生意合同未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