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22日,惠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德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公司开展机械行业安全生产交叉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焊接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该公司做立案调查。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要求,更是安全生产的基本“防线”,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严格遵守执行,决不能侥幸心理,对有关法律法规置之不理。
上述案例中,由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不仅是工作岗位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安全的尊重。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应当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中。生产经营单位要逐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核检查,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员工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排查事故隐患,采取一定的措施切实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