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北京8月27日电(记者 张伟杰)今天,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草案的制定,旨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施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草案规定,特种设备是指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同时,授权国务院对特定种类设备采用目录管理方式,由国务院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
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特种设备缺陷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终止生产,主动召回。国务院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特定种类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闻世震表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立法已成当务之急。在我国,特定种类设备数量正迅猛增长,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人民群众对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安全技术规范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亟须制定出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和国际通行做法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从制度上、源头上有效防范、减少和遏制特定种类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
据悉,当前我国特定种类设备生产企业已达5万多家,已形成从设计、制造、检测到安装、改造、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年产值达1.3万亿元。
特定种类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世界各国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